孕期罹患尿毒症,如何进行规范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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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肾病就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14:13:52
在妊娠前或妊娠初,女性肾病患者将会出现有水肿、蛋白尿和高血压等症状,到妊娠后期并发先兆子痫或子痫的机会多且症状重,死胎的发生率也高。可见,妊娠中会加重肾脏疾病的发展,同时肾脏疾病的患者也不能正常妊娠,而且对胎儿及母亲的生命均有较大的威胁性,因而在肾脏病患者临床症状突出阶段即活动期,以及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注意避免怀孕。不是说患了肾脏病绝对不能怀孕。简单讲,有下列情况的患者是可以怀孕的:急性肾炎痊愈在1年以上并无复发者;隐匿性肾炎经过2年观察,病情较为稳定者;各种原发性、继发性肾脏疾病无临床表现,而且血压及肾功能检查均正常者。但是针对具有肾病的孕期女性,在妊娠期间要密切注意病情变化,要经常检查尿蛋白、血压及肾功能,如有下列情况者则应终止妊娠:尿蛋白++以上:,并伴有浮肿;血压在20/13.5Kpa(150/100mmHg)以上,服用降压药也不能降至正常范围者;各种肾小球功能检查以及肾小管功能检查指标异常者。因此,对于患有慢性肾病的女性,是否可以妊娠,应取慎重负责的态度。对于妊娠后发现肾病的患者,则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抓紧治疗。
针对本例孕期肾病患者而言,该肾病患者在孕期由于肾功能呈进行性下降的趋势,且病情已经恶化到了尿毒症阶段,另外,病人在临床治病过程中出现了血压升高、电解质代谢紊乱、贫血、身体浮肿、少尿等尿毒症并发症状,这些情况对于其后期继续妊娠、对于胎儿都是不利的,终止妊娠后合理规范的治疗才是首要解决的大事。如病人提出的进行肾穿刺检查,由于病情已经进入了尿毒症阶段,进行这一检查已经失去了意义。当前,病人妊娠已经终止,现治疗中心就应该放在病人发生的尿毒症上面。因为尿毒症的发生,血肌酐持续升高、尿量不断减少,表明该女性病人的肾功能已经遭受了严重的损害,无法利用肾脏将体内的毒素排出体外,也无法利用肾脏合成滤过更多尿液。可见,病人的肾脏内的缺血、缺氧情况已十分严重,其身体内部亦发生了严重的代谢紊乱,且因肾功能的急剧恶化致使其体内过多堆积的代谢废物和毒素物质不能经肾脏排出体外。此外,针对病情对病人施以血液透析治疗,可以在短时间内将病人机体紊乱的内环境控制下来,但单纯激素的应用则不能对损害的肾功能加以修复,失去了肾病真正得以救治的意义。
因此,原则上,如尿毒症病人还存有一定的残余肾功能,即还能排出一定尿量,则治疗上应该对发生病理损害的肾功能进行重新修复,使之已经下降的肾功能得以不断恢复,增进体内代谢废物的排出,降低临床血肌酐等指标;不断修复的肾功能范围不断扩大,加之代谢废物的不断排出,将逐步能够维护病人的身体状态变化,使之电解质、水、酸碱平衡紊乱的情况得以改善。如此,长期坚持规范治疗,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治病,才能从根本上恢复自身的肾脏功能,提升生活质量、延长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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