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的复诊

文章来源:未知责任编辑:健康人生发布时间:2010-07-08 16:11 点击我咨询

文章摘要:黑龙江生殖保健服务中心的专家指出,莫轻视梅毒的复诊。梅毒患者得到充分治疗后,要定期对其进行随访。 随访要求是,经过充分治疗后第一年内每3个...详细>>

    黑龙江生殖保健服务中心的专家指出,莫轻视梅毒的复诊。梅毒患者得到充分治疗后,要定期对其进行随访。

    随访要求是,经过充分治疗后第一年内每3个月查一次血,以后每半年查一次血,以后每一个半年查一次血,如经2-3年观察无血清及临床复发才方可终止观察。

    (一)早期梅毒

    在治疗后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包括临床与血清学检查,2~3年无复发者可终止随访。如果发现症状复发,血清复发则加倍剂量治疗。如血清反应固定,但临床无复发者,应做脑脊液检查,以排除无症状神经梅毒。

    (二)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

    第一年每2个月复查1次,第二年每半年复查1次,3年后做脑脊液检查,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3年后,如果脑脊液检验正常者,则终止观察。

    (三)心血管梅毒与神经性梅毒

    应由专科医师负责,随访终身。

    (四)妊娠梅毒

    治疗后,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在分娩后按一般梅毒进行随访。对经过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之婴儿,要观察到血清反应转阴为止,一旦发现症状,立即进行治疗。未经治疗梅毒孕妇所生之婴儿,应考虑进行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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